2016年11月30日,财政部发布通知,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。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(不含增值税)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,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。对超豪华小汽车,在生产(进口)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,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,税率为10%。自12月1日起实施。不过请大家注意,征税起征点为不含增值税车价,所以计税公式为:新增消费税=零售价格/(1+17%)×10%≈零售价格X8.55%。--------限时帮您解决此问题,重要的事说三遍-限时限时限时